案情:李某、陈某结婚多年,婚后取得一处房产。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了很多外债。李某无奈,趁妻子陈某外出务工期间私下以夫妻共同名义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两个月后,陈某归来,发现房屋被卖,遂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卖房未经其同意,该买卖行为无效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不一定都引起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键在于购买人是否有理由认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程序并履行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应当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不应撤销。
本案中,李某所欠赌债为非法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处分房屋也应当征得妻子同意,但赵某不知道李某是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夫妻名义处分房产,且已经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赵某是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应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