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现将《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cdlao.chengdu/ .gov.cn)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5月19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 )
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各类建筑物外立面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导则;制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主干道、进出城通道、重要街区、城市节点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项目的项目论证;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周边环境及空间关系分析,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建筑的风格、色彩和材质提出要求。
第七条 (设计审查)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和材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依据。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临街既有建筑的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余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包承包)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九条 (建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所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条 (建筑施工许可)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包含与主体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备案)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并接受监督。30万元以下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二)已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三)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现场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四)既有建筑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从事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对作业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进行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材料要求)
推广使用饰面与墙身一体化的新型节能外墙体系和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标准和材料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环境相适应,并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改变结构)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改变建筑面积和功能)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增加建筑面积和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 (样板墙)
新建建筑和城市主干道、进出城通道、重要街区和城市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的色彩、材质制作样板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认定后方可实施。样板墙作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色彩和材质的对比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经认定的样板墙色彩和材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样板墙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质量进行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对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样板墙进行外立面施工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住房维修资金使用)
住房维修资金可用于相应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质量保修)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色彩、形态、材质;
(二)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
(三)使用竹、木脚手架;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五)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
(二)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
(三)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竣工验收和备案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投资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未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擅自动工的;
(二)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或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要求)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外条款)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古建筑,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农房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