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 法院可判定其延迟交房
很多人认为开发商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业主就算交房了,但法官指出,这是一种误解。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开发商因拖延办房产证,被法院判定为延迟交房,应1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金。
入住一年仍不见房产证
2005年7月25日,业主徐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日之内为徐女士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
2005年11月30日,房地产公司通知徐女士验收房屋并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徐女士入住后,一直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并称只要在365日为徐女士办理下产权证都不算违约。鉴于在约定期限内,徐女士只好耐心等待。
但直到2006年12月1日,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房产证,并提出,合同约定的365日内办理产权证是指365个工作日,时间还没有到。2007年7月,徐女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支付2006年12月1日至产权证实际办理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推脱责任
开发商认为,他们已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了房间钥匙,徐女士也办理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至今,产权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徐女士居住,徐女士不存在损失。
而且办理产权手续必须双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徐女士没有提供契税等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手续,所以没有办理,责任不在开发商。
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从2006年12月1日至房产证实际办理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
没办房产证不算取得房屋所有权
海淀法院的法官表示,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
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并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外,还包括办理完交纳相关税金及维修基金之后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这也是本案判决开发商应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的法律原因。